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培训中心
退费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,维护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,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,《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》等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退费用,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、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。
第三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退费的,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。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,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。
第四条 培训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,核退不低于80%的本学期学费;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,核退不低于60%的本学期学费;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,不退本学期的学费。全部退回学生已交纳的其余学期学费。
第五条 参加短期、业余培训的学生,在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完成前提出退学的,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学费,其余部分全部退还。在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完成后学生提出退学的,不再退还学费。
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,持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出的入伍通知书,退还学生所缴纳本学年的全部学费。
第七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,学校按第三条至第四条计算退费额度时,给予照顾。
第八条 学校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它教育服务情况,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、相关税费等,其余部分应全部退还。
第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,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予以退还,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学期(学年)。
第十条 学生提出退学的,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;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,由监护人签字确认。
第十一条 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,应予签收。学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,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。学校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,给予学生书面答复,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。
第十二条 学生撤回退学请求的,应提交书面申请,经学校批准后,方可留校继续就读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。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培训中心所有。
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培训中心
2019年1月1日